项目名称 | 租赁期限 | 挂牌价格(单价) | 公告时间 | |
金仓湿地2宗开放式养殖用海租赁项目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8年5月28日止 | 3000元/公顷·年 | 2024年1月3日至 2024年1月9日 | |
一、出租方基本情况 | ||||
出租方名称 | 莱州湾区海洋投资有限公司 | |||
出租方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郭镇为民街598号政务服务中心17楼 | |||
出租方性质 | 国有独资 | |||
二、海域使用权基本情况 | ||||
海域名称 | ①号海域 | ②号海域 | ||
海域使用权人 | 莱州天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莱州市滨海同展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
海域所在地 | 刁龙嘴南侧,太平湾海域 | 刁龙嘴南侧,太平湾海域 | ||
海域面积 | 176.1724公顷 | 92.5804公顷 | ||
用海性质 | 经营性 | 经营性 | ||
用海方式 | 开放式养殖 | 开放式养殖 | ||
权属证号 | 鲁(2023)莱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134号 | 鲁(2023)莱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138号 | ||
海域价值评估基准日 | 2023年12月21日 | 2023年12月21日 | ||
评估单价 (含海域使用金) | 3000元/公顷 | 3000元/公顷 | ||
评估年租金 (含海域使用金) | 528517元 | 277741元 | ||
标的海域简介和 重大事项披露 | 1.以上2宗海域的出租方为莱州湾区海洋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成交后,竞得人(承租方)须与莱州湾区海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本项目出租标的是海域使用权的年租赁权,承租方可利用海域使用权范围内的堤坝和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但不可破坏现状(包括拆除、建设等)。 3.该租赁价格包含海域使用金,租赁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由出租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4.本项目标的海域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5.本项目标的无抵押,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条件,无法院查封情况。 6.该项目包含的2宗海域使用权一并对外出租,同一竞买人须同时竞买2宗海域使用权租赁项目。 7.本项目标的均以海域现状为准,竞买人须对本次项目标的的现状、瑕疵、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等各种情况作充分了解。竞买人如有进一步勘察海域现场需要的,可联系商议勘察海域现场等事宜。 8.交易机构对标的交割办理过程及结果不做任何担保,项目成交后,无论是否出现与标的现状不一致的情况,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用均保持不变。 | |||
出租行为批准单位 | 莱州市财政局 | |||
出租行为批准内容 | 关于同意对金仓湿地2宗开放式养殖用海进行对外招租的批复 | |||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 ||||
竞买人资格要求 | 1.竞买人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在公告发布日(不含当日)前经营范围须含养殖、水产养殖、海水养殖等相关内容(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 2.竞买人须有专业养殖团队,团队内具有水产养殖或海洋产业等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人),并提供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以保障生态养殖活动正常开展(以提交的养殖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3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载明的内容为准)。 3.竞买人须在公告期内前往基本开户行开具资金证明,账户金额或余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4.竞买人须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 5.竞买人须提供承诺书(详见下载文件)。根据《湿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竞买人须承诺在竞得后按要求提报养殖、采捕及监测方案,并按照使用要求合法合理养殖。 | |||
四、交易保证金交纳要求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截止时间 |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实际到账为准。 | |||
收款账号及汇款要求 | 户名: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601000601421007276 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汇款须备注:项目编号+交易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竞买人竞得项目被确认为竞得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服务费用、履约保证金及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价款的,竞得人须按照交易机构通知及时补足差额部分;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毕上述费用、价款有所剩余的,交易机构在收到竞得人保证金退回申请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交易保证金剩余部分。 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五、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要求 | 租金逐年支付,首期年租金(年租金=成交单价*海域面积)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后续租金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要求进行支付。 | |||
交易方式 | 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该竞买人即为承租方;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进行网络竞价,竞价起始价为挂牌价格,竞价的增价幅度为75元/公顷·年或其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承租方)。 | |||
出租其他条件 | 1.竞得人(承租方)须承担如下交易相关费用: (1)交易服务费用 依据《关于海洋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烟发改价格[2020]521号)》文件向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交纳交易服务费用。出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用由竞得人(承租方)承担。 (2)其他费用 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属于交易双方各自应负担的其他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2.竞得人(承租方)须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一次性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履约保证金退回手续在交易双方签订的《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约定。 3.竞买人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项目标的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全面了解,一经办理竞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项目标的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项目标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承租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项目标的或标的存在风险为由退还项目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竞得人(承租方)自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服务费用至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用交纳完毕后,海交中心组织出租方与承租方签署《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竞得人(承租方)逾期未足额付清交易服务费用、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或解除合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组织海域使用权租赁活动的,原竞得人(承租方)不得参与竞买。 5.交易双方交割完标的后,交易机构在收到出租方提交的划款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6.承租方取得海域租赁权后在日常经营使用中涉及的所有人身安全、矛盾、纠纷、民事协调等相关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协调解决,且费用自理,出租方及交易机构概不负责。 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位置、用途(或用海类型)、养殖方式开展用海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出租方提出的对项目标的的限制性要求。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 8.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海域使用要求如下: (1)项目区及周边现状保持:在现有水系贯通的废弃池塘进行生态养殖过程中,不得新增构筑物。 (2)养殖方式:生态养殖,即苗种选择健康无病害苗种,过程管理中不投饵、不投药。 (3)养殖品种选择:可选择的养殖品种为贝类、藻类生态养殖品种(若进行其他品种养殖,需做生态养殖论证,且论证可行)。 (4)采捕方式:使用合法渔具或者政府准许使用的渔具进行采捕,应选择最佳采捕期进行采捕,合理控制一次性采捕量及采捕规模。 (5)跟踪监测:养殖单位应在养殖期间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掌握区域内生态环境变化,并提供监测数据,所提供的数据需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9.竞得人(承租方)在竞得项目后须按要求提报养殖、采捕及监测方案,并按照使用要求合法合理养殖。若因竞得人(承租方)未提报方案或提报方案不符合要求(专家审查未通过等原因)以及在养殖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养殖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的,出租方有权取消竞得人(承租方)资格或解除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所有后果由竞得人(承租方)负责。 10.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租赁关系,不得擅自整体或部分转让、转租、分租所承租海域。若有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不予返还。 11.租赁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海域规划、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建设以及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征用、收回项目标的的,征用、收回部分所获补偿全部归出租方所有。 12.租赁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38年5月28日止。每两年进行一次租金价格评估调整,因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上调等客观原因造成评估价格高于原租金的,上调租金。 13.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出租活动,经查属实的,取消其竞买资格,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赔偿。 | |||
六、其他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竞买人 | 到期撤牌 | |||
联系人 | 杨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35-6886226 | |||
客服微信 | 13280902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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